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对审计质量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创先争优,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更好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和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局各科室、中心和县(市、区)局实施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开展评选工作。
第三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坚持质量第一、成果导向、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市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其他局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审理科,承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具体实施工作。
机关纪委全程监督检查。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设立优秀审计项目一、二、三等奖,优秀审计项目的数量依据每年申报的情况确定。参评项目按照市局、县(市、区)局审计项目分类评选。
第六条 参评项目应当由申报单位独立或者牵头实施,一般应当纳入评选年度前两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在评选年度3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同一审计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七条 参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审计成果突出;
(二)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从审,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四)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效益,减少损失浪费,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成效明显;
(五)揭露出重大制度缺陷、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或者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报的审计项目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参评。
原则上各单位择优推荐1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评优工作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将推荐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资料包括:
参评项目申报表;
参评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成果,以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制度的证明材料等;
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抽调市局有关科室和县(市、区)局从事法规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所附的评分标准和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根据初评结果形成评审结果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被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在市局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坚持质量标准,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和审核推荐。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项目,取消资格;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取消项目申报单位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评选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评审,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廉政等规定。违反纪律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0日印发的《运城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运审法〔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