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长者模式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的解读
发表时间:2022-11-15 16:14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夯实基础工作,推动我市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快速改观,制定本意见。

  市保、县保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到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四成以上,是我市文物资源的特色所在,在文物工作中举足轻重。而我市低级别文物建筑仍存在安全隐患、私有民居消失过快、修好后闲置不用等短板和问题,这与新时代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仍有差距。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空前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传承中华文明文脉、增强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前后150多次对文物工作发表重要论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7月22日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沪宁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党的二十大报告专列“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一章,这些都为新时代文物工作提出了任务,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7月7日,省委书记林武在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强调,要把低级别文物保护真正重视起来,完善日常养护制度机制,强化基层文保力量配备,确保低级别文物同样有人看、有人管。山西省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

  此意见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民生发展,以文物安全为底线,以科学保护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导向,以融合共享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分类保护、文化挖掘、研究阐释和活化利用,走出一条新时代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与城乡协同发展的共赢之路,有力推动我市从文物资源大市向文物保护利用强市转变。

  三、基本原则

  此意见需要遵循如下几点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保护为先、坚持一处一策、坚持以民为本、坚持融合发展、坚持调动各方

  四、总体目标

  到2025年:

  用于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的财政经费显著增加,多元化筹融资机制初步建立;低级别文物建筑“四有率”从现有的61.76%达到80%;文物保护员队伍稳定,安全责任明确,安全设施基本到位,安全形势好转;初步探索出私有民居快速消失难题的破解方式;非私有文物建筑险情基本排除,年度保养维护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低级别文物建筑资源的开放利用初见成效,文旅融合效果显现,文物保护成果得到群众认可和享用。

  五、主要任务

  此意见主要从以下“四个聚焦”全面部署安排主要任务:

  (一)聚焦“有人管”,全面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一是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管”的原则负法定责任。

  村委会、居委会等集体组织负责人为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文物所有权人和管理使用人为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明确乡(镇)分管副职、文化文物专干人员及职责,确定并公示每处低级别文物建筑的直接责任人、文物保护员或安全管理员,构建纵向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

  二是完善制度

  制定低级别文物建筑安全管理及监督制度并编印成册。

  制定文物建筑单位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制定乡(镇)分管副职、文化文物专干人员的定期督促检查制度。

  三是各司其职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召开文物安全工作会议,制定文物保护员工作手册和各项制度,为低级别文物建筑配备消防、技防、安防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等预防活动,制定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打击文物犯罪。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危及低级别文物建筑涉地涉矿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人民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的独特职能,确保国有低级别文物建筑的安全。

  文物保护员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值班值守,发现存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上报安全情况,做好安全记录。

  四是严格考核

  市、县考核办要将低级别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纳入文物专项工作考核中,督促相关单位重视和落实保护利用工作。

  (二)聚焦“有钱修”,全力构建多元化筹融资机制

  严格落实县级财政兜底保障政策。县级财政每年列出专项预算,兜底解决国有低级别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经费。

  积极争取上级文物部门补助资金支持。加强项目储备与申报,争取国拨、省拨等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落实落地。

  建立部门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打破部门界限,用于低级别文物建筑的周边环境整治和文物活化利用。

  认真实施“文明守望工程”。严格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走深走实。

  广泛利用基金会等平台、众筹捐资等各种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筹资等办法筹措资金,以及认养、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精心选择收益类文物利用项目开展招商引资。在保证不损坏文物和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展招商引资,允许出资方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三)聚焦“保得住”,努力实现从“救命”到“保健”的转变

  抓好日常养护工作。严格督促文物保护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屋顶除草、瓦面勾抿、瓦垄砍灰、构件补配、地面挖补、简易结构支顶、水道疏通、防潮防腐、除虫防火等日常养护工作。加强低级别文物建筑日常检查,记录轻微病害,通过多种方式组织日常养护工作。

  抓好抢险修缮工程。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保护修缮方案编制与评审、预算报审,2025年底排除全部国有低级别文物建筑险情,完成国有低级别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任务的70%;2030年国有低级别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全部完成。将文物灾害应对纳入当地政府防灾减灾应急体系。

  探索私有民居消失过快的破解方式。点对点地开展宣传,使文物保护意识深入民心;科学研判,一家一策,精准制定保护措施;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针,主动提供一对一的保姆式服务;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多策施治,为全省私有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运城经验、运城模式。

  依法执行退出规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审慎对待低级别文物建筑的撤销退出。

  (四)聚焦“用得活”,不断拓展文物利用新途径

  加强研究阐释与推广。深刻阐释文物建筑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审美、科技、时代和地方价值,为陈列展示、讲解服务提供支撑;借力全媒体和文化旅游传播,推广文物价值。

  加快文化展示与开放。修缮完好、空间规模和藏品具备展陈展示条件、文物价值得到充分阐释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加快展陈展示,推进对外开放。

  结合旅游观光促进文旅融合。县级文化旅游部门要统筹区域文旅资源大盘,完善旅游设施,强化讲解服务,实现文旅融合,不断拓展低级别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新途径。

  结合社区服务开展文化活动。集体所有的戏台、祠堂、民居、庙宇等文物建筑资源,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挥服务功能,真正实现“有人管”、“有人用”。

  结合多种经营兼顾民生发展。民居、名人故居等低级别文物建筑,可作为民俗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经营服务功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