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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11:52
2023年1月11日 运政办发〔2023〕3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编号:运政规字〔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工作,建立和完善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试行)》《运城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包含但不限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调遣单位)下达的应急抢险救援命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以下统称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补偿。应急救援队伍已经和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应急救援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因公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其他补助补偿政策的,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的补偿,应遵循“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统一归口、协商一致、适当补偿”的原则,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

  第二章  补偿责任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调遣单位下达的命令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补偿责任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有事故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

  (二)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以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地县级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事发地县级财政支付补偿费用存在困难的,可申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运城市支援外市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费用应由被支援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被支援地费用补偿的,由调遣单位协调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章  构成及补偿标准

  第六条  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指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产生的费用,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 人工补助费指对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补助费。人工补助费=人工补助费标准×救援实有人数×救援天数,人工补助费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补助规定,原则上按照运城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为基数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作业、井下矿山救护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天数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接到调遣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第八条 食宿费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行保障食宿时,伙食费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给予补助,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金额但不超过每人每天2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保障食宿的,不再给予食宿费补助。具体参照《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运财行﹝2014﹞6号)执行。

  第九条 装备费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使用自带及因抢险救援需要临时购置装备,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运输抢险救援设备的车辆,以及通信、发电、吊装、食宿等保障车辆及大型特种装备不在补偿范围。装备费补偿用于队伍耗材补充、装备维护保养。装备费补偿按以下标准核算确定: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带装备的使用(折旧)费用,可按使用折旧计算的,按照使用折旧计算费用;对有使用次数限定的物资装备费用,以使用一次平均价(实际购买价格÷限定使用次数)×使用次数计算确定;有其他计算依据或使用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其规定计算费用。补偿费用无法确定的,可经双方协商,在不超过设备原价值3%的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二)因抢险救援需要,经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批准,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临时购买的装备,在抢险救援结束后由补偿责任单位收回的,以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补偿;经协调所购买的装备也可归购买装备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所有,该装备的损耗费用按照前款进行补偿。

  (三)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装备损毁和器材损耗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或设备现存净值计列补偿费用; 也可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意见,按同款类型技术参数进行实物补偿。

  第十条 材料费指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投入的油料、药剂和不可回收的其他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补偿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抢险救援现场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抢险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运城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运财行〔2020〕42号)的相关标准执行。交通运输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至30个工作日),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填写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调遣单和到达确认单(见附件1)、救援任务完成日清单(见附件2)、相关票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审核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完成补偿费用审核工作后,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

  (一)由事发地县级财政负责补偿的,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二)由市级财政负责补偿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对补偿费用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三)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对补偿费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为其主管部门对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综合评价和社会诚信考核的依据。申请资料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抢险救援需要,经应急指挥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批准同意,紧急租用、征用有关组织或个人的物资,参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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