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1 10:07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的有关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及移交安置且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3540元/人.月调整为3870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835元/人.月调整为3100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125元/人.月调整为2325元/人.月;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770元/人.月调整为1935元/人.月。
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2020年2月1日前因公负伤被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