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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驾驶”电玩车撞伤路人,责任谁担?
来源:运城晚报 编辑:吴琪萌 发表时间:2023-09-19 19:36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孩子们的娱乐方式也丰富了起来,各类儿童电玩车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近日,芮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10岁儿童驾驶电玩车,不慎撞伤他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情回顾

  因父母在外务工,儿童周某迪平时由爷爷周某强负责照顾看管。2022年8月某天晚上,周某强让周某(系周某迪叔叔)带周某迪到广场玩耍,周某迪独自驾驶电玩车时,不慎将正在散步的原告王某撞倒在地。王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治疗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周某迪的监护人、电玩车经营者高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迪驾驶电玩车将王某撞伤,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因周某迪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周某迪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其智力、年龄的影响,需要临时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叔叔周某未与周某迪同乘一辆电玩车,疏于监督,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经查明,电玩车经营者高某在广场有偿提供儿童电玩车供他人娱乐,系无证经营,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迪的监护人承担80%民事责任,电玩车经营者高某承担20%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玩耍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对危险的发生和防范难以有明确认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儿童娱乐设施的经营者在服务管理方面也应尽到相应的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发生损害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记者 樊朋展 通讯员 聂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