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稷山县景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景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的韭菜,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景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17.3公斤,货值103.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景杰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要求索证索票制度。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景杰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稷山县稷峰伟康炒货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伟康炒货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的香蕉,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伟康炒货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80公斤,货值44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伟康炒货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把进货关及索证索票。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伟康炒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的香蕉,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30公斤,货值137.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索证索票,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广西百色田东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惠民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惠民生鲜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的大葱,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惠民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大葱共购进124公斤,货值19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惠民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大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把进货渠道关、质量关,严格索要索证索票。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惠民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锋大盘鸡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锋大盘鸡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锋大盘鸡店进行调查。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锋大盘鸡店在使用该批次复用餐饮具-小碗时没做好消毒措施。整改措施: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锋大盘鸡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