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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5 11:18
2024年4月25日 运政办函〔2024〕13号公布 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运城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需求实际,现对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由5%调整为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

  部分的建设资金。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执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三)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要求仍按《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执行,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应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协议书》,具体标准按《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协议书》落实。

  (四)上述政策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读。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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