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科局、科创中心,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参照《省科技厅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规〔2024〕4号),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运城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合汽生材”新兴产业地标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各县(市、区)及运城开发区科技部门为本辖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对其运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及运城开发区可聚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行业)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运城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运城市。
(二)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合汽生材”新兴产业地标等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三)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五)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0人。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自我造血能力,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建设发展需要。
(七)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且不低于50万元。
(八)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能够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九)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等相关要求,启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
(二)自评申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三)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四)资格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三)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认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运城科技大市场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择优推荐申报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国家、省级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市级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省、市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奖励。其科技成果在运城转移转化的,可享受运城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
第四章 评价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与资格期满绩效评价。
年度绩效评价采取年度报告形式,每年提交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格期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继续获得3年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统计评价体系,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统计数据作为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六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资格期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资格期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认定、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发生严重违背科研伦理、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八)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九)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支持政策,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工科局、运城开发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