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山西省委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22〕26号)精神,一体化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政策体系,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以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措施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着力解决群众不想生、不敢生等问题。到2025年,积极生育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人口形势。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常住总人口477万人,比2010年下降7.02%,60岁及以上人口95万人,比重上升7.79%。2021年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全市常住人口473万人,比2020年末减少38345人;人口自然增长率-0.98‰,比2020年下降4.82‰,死亡人口首次高于出生人口。呈现出人口总量下降、流出人口增多、老龄化加剧的特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厚植家国情怀,高度重视人口问题,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依法实施三孩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主体责任,综合建立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保障三孩生育政策平稳有序实施。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后至当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发布前生育三孩的,视为合法生育。(责任单位:市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符的计划生育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对单位评先、评优和表彰不再进行计划生育审核。依法平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推进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行全程网办,优化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养老抚幼功能。县级卫健部门内设机构人口与家庭发展股(室),要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岗位和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人口服务工作。保障和提高村(社区)专职人口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对于正常离岗且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员,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计生协会)
(五)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加强县、乡、村三级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口监测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及时监测全市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监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整合统计、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六)保障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推进县级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二级标准;配齐配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对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训,不断优化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升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适当扩充床位,补充急需救治设备,提高母婴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守住母婴安全底线,降低生育成本。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关爱青少年生育服务、生殖健康,强化青春期保健服务。聚焦大中专院校,持续实施青春健康进校园活动,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提高青少年健康素养,普及性病、艾滋病防范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七)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市、县、乡、村“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网,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个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和跟踪服务,持续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发生风险,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遗传代谢病、先天性结构畸形、功能性出生缺陷等救助项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八)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机构质量控制和日常监管,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控制多胎妊娠,降低并发症,提供更加规范、安全、优质的辅助生殖技术。推进辅助生殖技术水平提升。严禁辅助生殖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对违规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九)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深化幸福家庭示范建设,提升家庭成员综合健康素养。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宣传、家庭课堂、健康讲座、“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人口规模、城镇规划、乡村振兴发展规划相衔接,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托位达到5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达到80%。制定全市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将普惠托育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落实《山西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打造便捷舒心的托育服务圈。出让较大主城区住宅建设用地时,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预留适当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确保符合国家“四同步”的建设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运行补贴、建设补助实施办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指导功能的公办普惠托育机构。对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建设要求的社会性托育机构,按照实用面积、托育规模,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5万元,对每个普惠托位按照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引导全社会聚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职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认定,加强岗前、岗位培训。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托育服务提供合理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计生协会、运城银保监分局、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
(十一)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托育服务。建立全方位、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收优惠、政府债券、融资扶持等措施,以及落实水电热气居民同价等支持举措,引导发展托育服务。建立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场所,支持开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促进乡村振兴。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业园区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等方式,发展托育服务。规范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管理,新建幼儿园按有关规定设置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加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和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规范家政企业提供育儿服务。大力发展与托育服务相关新业态,开发推广各类新产品,培育运城特色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十二)加强托育机构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属地托育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具体的监管责任。制定双随机抽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实施办法,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各类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安全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计生协会)
五、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政策措施
(十三)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推行3岁以下父母育儿假制度,在《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年累加奖励假5天。对按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所需资金由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所在单位经费保障渠道发放。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3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不落实相关优待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按照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罚。完善和落实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十四)加强税收、住房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托育服务业和家庭托育费用支出等支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类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并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或补助政策。将多孩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住房保障。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给予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的,保障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各金融机构要在保障居民住房刚需的同时,满足多孩家庭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当增加改善型商品房供应量。落实有关规定,对生育二孩和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本人可贷额度内给予一定幅度的上浮。(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运城银保监分局、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调整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有效解决“城区挤”“乡村弱”的“择校热”难题。持续加大教育投入,实施“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完成农村寄宿制学校改造任务。实施《中心城区学校建设“十四五”规划》,有序增加城区学位供给,不断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将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用于学前教育,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收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六)大力推进“双减”工作。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规范发展,严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反弹”,从严从快查处违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提高课后作业设计精准度,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十七)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展专项督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不得实施性别歧视。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加强履约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竞争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鼓励和支持失业妇女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积极创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和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
六、做好政策调整衔接工作
(十八)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照料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励,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人口和生育保障各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按时足额拨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计生协会)
(十九)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各项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选择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生活困难的,优先纳入社会救助帮扶范围;对住房困难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护工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支持建立生育关怀基金,探索建立公益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计生协会)
(二十)做实做细扶助关怀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监护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支持开展“暖心家园”“连心家园” 服务阵地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好“双岗” 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计生协会)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到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大局中谋划部署,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谋划和政策协调,不断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二)密切协作配合。健全各级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形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大政策和各项配套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引导社会各界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
(二十四)强化工作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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