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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20-12-03 10: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危害,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或人员受照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可能对本市行政区域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其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7)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综合保障组和技术后援单位。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1。

  2.2 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运城移动分公司等。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组织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2)本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并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配合工作。

  (3)负责本市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实施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发布启动或终止应急命令,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组,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2.3 市辐射事故应急成员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要求启动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本市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本市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实施医疗卫生救援。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环境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负责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负责对本市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与辐射事故有关的消防应急处理与处置。

  运城移动分公司: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应急电话:0359-12369。

  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职守。

  (2)编制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单位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本市辖区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8)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负责与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市政府应急办、专家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必要时向省申请支援,或与相邻兄弟市的联络。

  (10)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5 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监测组、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1)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牵头部门为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和接受委托的技术后援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辐射事故的分析和评估、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向现场救援组和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牵头部门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运城移动分公司组成。

  职责: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制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处置情况。

  (3)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牵头部门为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由市、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及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4)新闻报道组

  新闻报道组牵头部门为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5)专家咨询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6 应急综合保障组

  应急综合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

  2.7 技术后援单位

  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为技术后援单位,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剂量估算、辐射事故的辐射监测和处置等技术支援。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辐射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1.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

  4.1.1.2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2.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2.2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3.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2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1.4.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2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应急机构报告,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应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的,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事发1小时内报本辖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

  4.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省应急组织机构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根据《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时,省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市指挥部配合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应急响应如下:????

  (1)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单位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开通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给予帮助。

  (3)协调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4)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采取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辐射事故的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市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3)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确定放射源大体所在位置;市环保部门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定放射源所在详细位置;由技术后援单位负责现场放射源整备、送贮,根据放射源是否破损确定采取进一步去污措施;市卫生部门根据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情况,确定采取相应的医疗检查、救护、治疗措施。必要时,应当立即送至指定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太原学府街中段),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事故。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失控现场警戒;市卫生部门负责受照人员的医疗检查、救护、治疗措施;市环保部门和技术后援单位负责失控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事故。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失控现场警戒;市环保部门负责现场监测,确定污染范围;专家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技术后援单位负责现场去污和处置工作。

  (6)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轻微放射性物质泄漏,市环保部门负责现场监测,确定放射性物质泄漏;专家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技术后援单位负责现场处置和去污工作。

  (7)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市环保部门负责现场监测,确定辐射污染情况;专家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辐射污染消除工作。

  (8)国内外航天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指导下,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处理工作。

  (9)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市环保部门负责现场监测,确定辐射污染情况;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管制;专家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技术后援单位负责现场处置和去污工作。

  4.4 应急监测

  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应急响应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应急响应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市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应急终止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8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调查与评估

  由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广大民众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听从政府统一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听到谣言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5.2 培训

  市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单位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启动事故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 人员保障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或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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